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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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09:34 南方日报 |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43号 深圳市凯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第一被告景轩大酒店立即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及相关利息和罚息共计港币967.361852万元整(按当天汇价折人民币1001万元整,暂计至2006年2月21日,请求判决按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第二被告深圳市凯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有权处置第二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并就处置抵押物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06年8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证据交换室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2006年8月24日9时3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