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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并施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新股上市昨日重新启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10:3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据新华社电在向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后,中国证监会17日正式颁布并施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此举标志着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即“IPO”)重新启动。中国证监会同时宣布,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予以废止。

  由于市场担心IPO的重启会对市场构成压力,《管理办法》的起草和施行一直广
受关注。中国证监会负责人说,《管理办法》的施行是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旨在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七十条,分别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等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对发行条件进行明确和细化,并适当提高发行条件,是《管理办法》的一大突出特点。《管理办法》对发行条件作了五节三十六条详细规定。其中包括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的运用等方面。

  加大中介机构的责任,增强信息披露的质量,是《管理办法》的另一特点。其中规定,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除了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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