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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执法正义应使公民免于险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10:36 浙江在线

  假证贩子当街散发办证名片,遇民警稽查横穿马路逃跑,不想出车祸断了6根肋骨。面对高额医药费,闻讯从湖南赶来的家人无力负担。此时有人提出,是因民警追赶才乱穿马路,酿成车祸的,警方应该承担医疗费用(据5月17日《武汉晨报》报道)。

  应当说,散发小广告违法在先,警察为执法而追赶当事人,是在履行自己的正当职责。而交管部门已经认定,散发小广告者乱穿马路造成车祸,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司机只用
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这样看来,发生事故与否,只能是当事人与汽车司机之间的责任界定,与执法的民警无关。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作为一个执法者,在车流滚滚的道路上追赶散发小广告的违法者,事实上已经将其置于相当危险的境地。安全常识会提醒我们,此时稍有不慎就会酿成悲剧。

  当然,散发小广告成为城市的公害,对其进行打击是执法者职责所在。但不管怎么样,散发小广告罪不至死。况且,即便罪大恶极,也应该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进行,现场执法的民警惟一可以做的,就是保护他们生命安全的权利。而在这样的险境中,民警仍然追赶当事人,致使其受到如此的伤害。虽然有关部门在

车祸中没有判定民警的责任,但即便作为一个社会自然人,我们能坦然面对自己的良心吗?

  也许有人会说,如果此时民警放弃对散发小广告者的追赶,岂不是放纵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假若他们摸到如此“门道”,以后还是故技重演怎么办?是的,这样一来,那些散发小广告的人也许会采取这样的方法逃避打击。但要知道,人的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对生命的敬重,更是一个执法者起码的执法底线。当散发小广告者还是要以放弃生命安全的代价来躲避正当执法的时候,我们惟一能做的,可能就是“无奈地放弃”!

  是的,一个理性和公正的社会,不应当有特殊的“法外容情”,但即便是严肃的法律,也有具体量刑上的高与低之不同。从这个意义上讲,执法者置公民于生命的险境,既缺乏对人的生命权的敬重,更有悖于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作者: 高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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