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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垦总医院成我省职业康复试点协议医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11:31 生活报

  本报记者 薛宏莉

  本报讯近日,黑龙江省农垦总医院正式成为我省首家职业康复试点协议医院,全省工伤残职工都可来此接受康复服务。根据省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政策,因工伤残的职工可在接受康复治疗后再进行伤残鉴定。

  长期以来,受制度限制,我省工伤保险工作只注重经济补偿,忽视职业康复工作的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省劳动保障部门出台《黑龙江省职业康复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职业康复规范》等政策,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出资,为工伤残职工提供职业康复服务,并确定黑龙江省农垦总医院为第一家职业康复试点协议医院。

  据介绍,职业康复的定义为“采用各种适当手段,综合利用医疗技术、物理治疗、心理治疗、传统医学、康复护理等方法,为工伤残职工恢复或部分恢复肢体、器官功能和智能,提高生活处理和工作能力的康复过程。”《黑龙江省职业康复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职业康复费用按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结余工伤保险基金30%%比例掌握。

  省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刘伟处长认为,《黑龙江省职业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将最大限度地恢复工伤残职工肢体、器官功能和智能,减少工伤残职工在未来工作和生活中的痛苦作为职业康复的最终目标,彻底改变了一味追求经济补偿的偏见。

  在《黑龙江省职业康复规范》中,对比较常见的脊髓损伤、颅脑损伤、灼烧、周围神经损伤、骨折术后等8个病种的职业康复流程、康复评定、康复医疗、常见并发症处理、费用核算进行了规范,统一了全省职业康复技术、经济标准。

  据悉,凡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都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职业康复。在收治病人过程中,

医院要在康复职工入院后48小时内召开首次专家评价会,对工伤残职工提出康复计划,明确康复费用并形成文书,告知工伤残职工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残职工职业康复期间至少有两次专家评定,如两次评定无进展,应即刻停止康复,办理出院,逾期不办出院的,费用自理。工伤残职工完成职业康复计划,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证实达到职业康复目标的,其职业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否则视为没完成协议要求,由协议康复医疗机构支付。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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