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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宣布重启IPO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12:07 重庆时报

  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颁布并施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此举标志着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即“IPO”)重新启动。

  《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七十条,分别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等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管理办法》对发行条件作了五节三十六条详细规定。规定,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关于募集资金的运用,规定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证监会同时宣布,2000年3月16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予以废止。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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