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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个案请示”之弊源于司法行政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14:19 云网

  ■王威

  记者16日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改革纲要,陕西省高院近日决定逐步取消个案请示,规定重大案件庭审记录可以辅以录像、录音等方式。(5月17日《新京报》)

  在目前的案件审理中,下级法院遇到法律适用等疑难问题时通常会向上级法院请示,再按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办理案件。这种做法对解决疑难个案、统一司法尺度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这样的“案件请示”不符合司法的正当程序,缺乏法律依据,一直受到法律界的质疑和批评。

  首先,个案请示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而“个案请示”将本应由一审法院独立审理的案件向二审法院请示汇报,然后再根据二审法院的批示判案,这就使得当事人的上诉变得毫无意义;其次,个案请示破坏独立审判原则。在我国宪政体制下,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法院本可以通过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予以纠正。而案件请示制度使上级法院直接参与了一审案件的审理,破坏了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独立性;第三,个案请示违背了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要求。由于“请示”案件的证据没有经法庭质证、信息不完整,使上级法院无法全面了解案情,作出的批示可能存在瑕疵,从而导致冤案错案发生。

  于法无据的“个案请示”之所以盛行不衰,其实是司法“行政化”所带来的弊端。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庭审之后,合议庭组织案件评议,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对法律适用进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产生结果。除非遇到重大、疑难案件需交审判委员会再讨论决定外,一般案件合议庭的意志足以宣判。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第一项也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作为司法机关,法院所具有“独立性”与行政管理的“服从性”本来就格格不入。但长期以来,法院却没有按照司法工作方式从事审判活动,反而借用行政工作方式处理案件、管理审判工作。在法院内部,法官听命于庭领导和院领导的行政命令;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请示制度更是强化了行政依附色彩。所有这些,必然使司法权产生扭曲、变形,导致其偏离中立性、终极性的本质要求,从而丧失法院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取消个案请示,可以突出法官在审判中的中心地位,让主审法官具有职业上的独立人格,对于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和我国的法治建设必将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个案请示”制度是该到“寿终正寝”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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