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盖有奖"记得要纳个税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15:34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税率为每次收入额的20% 本报讯(林润 张萍 刘旭) “开盖有奖”是市民熟悉的促销方式。市地税局昨天说,消费者在“开盖有奖”中奖后,要记得按“偶然所得”缴纳个税,而且主办促销活动的商家还有代扣代缴获奖者个税的义务。 近日,厦门地税在今年的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一家公司因对“开盖有奖”应缴纳个税的政策了解不够,以至在为中奖者支付兑奖实物时,完全忘了要扣缴个人所得税,这一忘就忘了近400万元。据介绍,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已经出台政策明确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说,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都应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20%税率计算纳税。当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