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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房价调控的关键在地方政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15:46 浙江在线

  近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认为,房地产领域的一些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主要是少数大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对此,会议提出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合理控制城市城市拆迁规模和速度,整顿和规范房产市场秩序等六项针对性措施,要求各地予以落实(《新京报》5月18日)。 (http://news1.thebeijingnews.com/news//0199/2006/0518/018@181152.htm相关链接)

  由此可见,由于去年开始的

房地产调控措施在市场收效甚微,且一些大城市
房价
出现非理性上涨的情况下,国家新一轮房价调控的号角已经吹响。对此,市场会作出如何反应,这些调控措施又是否在地方能得到切实贯彻,社会将拭目以待。不过想说的是,要使房地产市场出现真正符合国家政策取向和社会需要的变化,而不致出现像上一轮调整的“泥牛入海”的效应,在理论上就很有必要对上次宏观调整失败的原因作一点探究。

  其实,现有的房地产市场,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等一些大城市的房市,其中的利益关系的确错综复杂,当中不但有房产

开发商与银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冲动,同时也有着地方政府出于政绩需求对房地产的依赖,因此在共同的利益面前,当房价上涨能使各自的利益得到满足时,他们就很可能会利用各自的市场、权力等方面的优势,以使自已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满足。而对买房人来说,也就是市场需求而言,虽然其中也有自住性需求与投资性需求的区别,可由于其对市场宏观走向缺乏影响力,因此不得不在市场已有的大势条件下采取被动的市场选择。如此也就出现了,一方面房价在不断上涨,另一方面在房价非理性上涨条件下,众人还不得不不断地追高。那么,对此应当怎么办?

  要使本次新一轮的房价调控真正有效,关键就在于相关区别性制度的是否到位。因为现有市场的住房需求,不仅有自住性需求也有投资性需求。而自住性需求,特别是工薪群体的合理的自住需要,在理论上不但是个人生活需求,同时在一定意义上也具有社会公平的含意,并且应当是政府的行政取向;而投资性需求,其所追求的是赢利,在理论上是要通过纯市场操作来满足。因而在此前提下,通过建立有效到位的区别性制度,分别对待住房的自住需求与痛资需求,由政府来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由市场解决市场问题,就成了本次房价调控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

  所以笔者觉得,房产市场之所以会出现“房产商发财,地方政府发展,成本社会掏”的尴尬局面,其中很重要的是地方政府有自已的不当追求,而没有真正把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作为自身的目标。因此,地方政府只有在超脱利益羁绊情况下,才能站准自已的社会位置,并由此作出符合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所以地方政府才是关涉这次国务院房市调控是否成功的关键。


作者: 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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