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娃娃大白天偷电缆被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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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0:00 东南早报 | |
市民广场夜景工程连续三天遇窃,损失上万元 早报讯(记者赵伟)昨日中午,两个偷盗泉州市民广场夜景工程电缆的未成年人被有关人员当场抓获。据了解,他们中,一个是来自江西的11岁云地(化名),一个是来自湖南的15岁向天(化名),当时,他们正在拧夜景工程螺丝。 据泉州市民广场夜景工程看护队队长张泗福介绍,5月16日晚以来,市民广场夜景工程电缆和灯三天连续遭遇被盗。一些夜景工程的电缆线已经卷起来了,夜景灯也有七八盏被掀。 “我们连续守夜。”看护队队员说,“没想到盗窃夜景工程电缆的竟是这两个娃娃。” 按张泗福估算,此次损失上万元。他称,这已经是个“老大难”问题了,近两年,单他们抓到的偷盗电缆和夜景灯的就有二三十起,“不过,以前是一些老人和拾废品或者青年所为,这次居然是两个未成年的娃娃。” 据了解,昨日傍晚,云地和向天在鲤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郊区中队做完笔录后,被家长各自领回了家。深度访谈向天在一张纸上歪歪斜斜地写道:市民广场偷盗电缆,我和云地一共偷了三次,第一次卖了65元,第二次没偷成。第三次卖了110元,我分40元,周×分40元,何×分了30元。 云地向警方交代:他到市民广场偷庭园灯和电线,共有5人参与,大概来过二次。他们名字———何×、周×,陈×志,向天和我自己。5月16日得135元,第二次65元。 昨日,记者与云地、向天及向天的母亲面对面——— 少年行窃:背后有黑手 云地:是别人叫我们来偷的 记者(以下简称记):你们是约好一起行窃的吗? 云地(以下简称地):不是。是何某和周某让我们来的。 记:何某和周某是谁? 地:他们是四川人,比我们大。 记:你们一共来了几次? 地:16日第一次来,这是第三次。 记:你没去上课吗? 地:前两次是晚上,今天正好放假(台风,全市中小学放假,记者注)。 记:都是你们自己来吗?何某和周某有没有来? 地:第一次有。 记:偷窃得手的电缆怎么处理? 地:当废品卖了。 记:分到的钱呢? 地:花了。 记:都买什么东西了? 地:吃的。可乐。 记:现在还有剩钱吗? 地:没了。 记:现在最想做什么事? 地:回家。 记:你的父母呢? 地:在厂里上班。 记:回家后,你准备干吗? 地:明天要上课,我要读书。 向天:知道这是违法行为 记:分到的钱呢? 向天(以下简称天):玩了。 记:玩什么了? 天:打游戏。 记:在老家呢? 天:读书,打弹子,抓鸟。 记:为什么连续三天都行窃? 天:钱用完了,何某和周某叫我们再来。 记:知道这是违法行为吗? 天:知道。 记:还想读书吗? 天:……(不语,掐指甲) 向天母亲:他七八岁就会做饭 记:知道孩子偷电缆吗? 向天母亲(以下简称向母):不知道。接到电话后我都懵了,向天每天在家煮饭,中午和下午吃饭的时候还在。 记:向天什么时候来泉州的? 向母:去年在老家读完六年级就把他接过来,在这边就没有读了,不过每天我们去做工,他都在家做饭的。 记:以前在老家呢? 向母:他才满一岁零两个月时,我们就出来做工了,一直由他奶奶带大。他在家挺听话的,七八岁就开始帮家里人做饭。到泉州后和别的孩子在一起玩,变得调皮了。 记:他喜不喜欢读书? 向母:他自己不喜欢读书,不争气。我们一直希望他能把玩的劲拿来读书。深度分析电缆遇窃: 一个难解决的“怪象”? □早报记者赵伟文/图 5月14日,市区城西环路南9区的电线被盗,导致一些住户的电器被烧,据相关人士介绍,现在小偷都非常狡猾,一般是大人剪线,然后让未成年的小孩子去捡线,即使抓到后被送到派出所最后也不会处罚,又会被放出来。 昨日,向天和云地被抓后,从送到派出所到被放出来,整个时间加起来不超过1小时。 泉州市民广场夜景工程看护队队长张泗福称,没办法,都是孩子,发生多起电缆失窃案后,我们地灯都不敢开了,“怕电到人。虽然其中有人是因为偷窃被电到,但电着人总归不好。” 但电缆接二连三地被盗让张泗福越来越担心。记者在他的引领下在市民广场转了一圈,初步目测就有三四十盏地灯被盗。“这几日晚上看护队队员每天都躲在树下,为的是抓贼。” 泉州市政工程管理处设施管理股黄股长也称,目前,公共设施被盗现象较为明显,主要是电缆和路灯等经常暴露在地表的设施容易失窃。 鲤城公安分局海滨派出所副所长钱璜也说:“前些天江滨公园和江滨路的电缆和灯也被盗。” 他认为,这是一个恶性循环:易被盗———常被盗———没法处理———复被盗。主要一是电缆和灯显露在地表,小偷容易得手,而且在这样的公共场所容易下手,别人看到了也多半不会管、不会说;二是偷盗者即使被捉,因为这类案件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较轻,一般较严重的才拘留几日,如果是未成年人,一般就是放人。 谈及此次两未成年人偷盗电缆一事,钱璜认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大家齐心协力,家长、学校和社会要共同培养公共意识,要形成“公共设施大家管”的社会氛围。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