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烟花受伤 员工将获公司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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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1:48 华夏时报 | |
公司除支付6万余元医药费外,被判赔11万余元 本报记者彭信琼报道北京晓龙腾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会餐时燃放烟花,顾先生被炸伤。昨天,记者获悉,一中院终审判令该公司除已给付的部分外,再赔偿伤者112125.54元。 39岁的顾先生是北京晓龙腾商贸有限公司的职工。2003年12月31日,为了迎接新年 2004年12月,顾先生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在顾先生治疗期间,北京晓龙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了6万余元的医药费。当顾先生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时,遭到该公司拒绝。去年5月,顾先生将一纸诉状交到法院,要求北京晓龙腾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共21万余元。 对于顾先生的诉讼请求,北京晓龙腾商贸有限公司认为,顾先生被炸伤应由他承担责任,另外,礼花弹质量不合格,礼花弹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应负赔偿责任。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从事社会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顾先生在燃放礼花弹时,应知晓礼花弹存在的危险性,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