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饭起火判液化气公司赔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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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1:48 华夏时报 | |
两人被烧伤液化石油气公司认为无质量问题 本报记者彭信琼报道李先生和李女士诉称液化气瓶因漏气而起火,在阀门无法关闭的情况下烧伤人。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液化石油气公司赔偿两人近3.5万元。 原告: 气瓶因漏气而起火 据李先生介绍,去年3月21日上午8点30分左右,他们使用从液化石油气公司换回的一瓶液化气做早饭。做饭时液化气瓶突然起火,两人经努力无法关闭气瓶阀门,结果双臂被严重烧伤,同时房屋及屋内物品全部被烧毁。 李先生和李女士起诉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要求赔偿他们财产损失、医疗费、交通费等共148955.2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国家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曾对液化气瓶进行检测,但由于检测到的只是受火后的气瓶,因此检测出的质量状况不能反映受火前的状况,因此,没能对液化石油气公司销售的产品质量作出明确判定。 被告: 违规操作造成漏气 法庭上,液化石油气公司方认为,“现有的证据均无法印证我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液化气泄漏的原因应该是李先生和李女士未按操作规程操作,因此不同意他们的诉讼请求。 法院: 被告检测过程没有证据 液化石油气公司就气瓶的产品质量问题,提供了北京三鳞钢瓶检测检修有限公司出具的终检记录,但就涉案气瓶的检测方法、检测设备等具体内容都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并且事故发生时间距产品检验时间已近两年。因此,法院没有采纳液化石油气公司主张的气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抗辩主张。 海淀法院支持了李先生和李女士要求液化石油气公司赔偿医疗费、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液化石油气公司赔偿李先生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33239.2元,赔偿李女士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342.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