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石家庄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2:02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杨佳薇)日前,石家庄市档案局正式出台《石家庄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对全市民营企业在各项管理中形成的对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做出规定。同时细化各级档案行政主体在民营领域实施档案行政监管的各项法定职责。

  “目前石市私营企业已经有2万户,个体工商户已经达到25.9万户,民营企业的快速
发展使得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民营企业档案,主要是指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科研、基建以及各项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这些档案属于民营企业所有,但是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必须定期向本企业档案部门归档,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按照《办法》要求,各个民营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

  同时,从今年起,石市市或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也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档案管理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一方面监督、检查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将对民营企业进行档案业务指导,组织档案业务培训和档案资源开发、利用,提供档案业务咨询和服务。今后,不具备保管档案条件的民营企业,也可以委托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代管其档案。当民营企业保管档案条件恶劣或者因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严重损毁或不安全时,市或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强制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