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终审25年前枪击案 赔偿差26万家属欲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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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2:44 青岛新闻网 | |
早报讯市南法院一审判决25年前枪击案受害者杨海燕获40.6万元赔偿,而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则认为她获得赔偿的数额应为14万元,两级法院的判决差了26万多元。拿到终审判决后杨海燕的父亲昨表示,他们对中院的判决不服,正准备向省高院提起申诉。 一枪“打瘫”25年 25年前,年仅17岁的杨海燕到同学杨灵家送成绩单时被同学于青用手枪击中颈部,造成了高位截瘫,一直瘫痪在床。1981年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杨灵和于青各赔偿5000元,但这1万元远远不够杨海燕多年来的医疗费。2005年杨海燕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和经济赔偿太少不能保护和维持受害人生命为由,向市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赔偿。 市南法院判赔40.6万 市南法院审理此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市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于青、杨灵和杨灵的父亲赔偿杨海燕共计40.6万元。(本报在2005年11月30日作过报道) 市中院判赔14万 一审判决后,被告于青、杨灵等人不服并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三被告认为早在1981年他们已经作出赔偿,事情已经结束,受害人提起后续赔偿超过诉讼时效,也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不应再次审理。市中院审理认为,此案发生在1981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在1987年才实施,因此本案不应该适用民法通则,也就不能适用司法解释。“考虑到杨海燕的现实状况,于青、杨灵应当对其给杨海燕造成的持续至今的损害给予适当补偿。”市中院认为,40.6万元的赔偿过高,最后酌情确定了14万元的赔偿数额。 昨天,杨海燕的父亲告诉记者,女儿瘫痪在床已25年了,14万元不能补偿这种伤害,他们准备向省高院提起申诉,将官司继续打下去。(记者 臧旭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