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贼被追撞公汽 司机被判赔偿3500元大呼不解(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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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4:30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彭师傅展示《责任认定书》等文件。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 记者 饶纯武 实习生 满小芳 报道:一小偷当街抢包被人猛追,逃跑时撞上公汽头破血流,其同伙竟呼来数人围攻追赶者,民警赶到后将这些人带走 赔钱的公汽司机姓彭。交警在《责任认定书》中称,“(行人)未从人行横道线内横过道路”,由“公交车司机负全责”。 彭师傅对此不服,并介绍了事发时的情况:当时一名男士追抓一个年轻人,年轻人翻过护栏,眼看就要冲了过来,他紧急踩刹车,但年轻人仍然撞上了公汽车头。 据调处此事的交警称,交管部门只负责处理交通事故,扒窃案由派出所受理,如果认为两者系同一案件,请派出所开具证明。 15日,大智派出所开具了一份《情况说明》:5月14日下午4时16分,我所接110报警称,非常台北门口有人扒窃,我所迅速出警,并已受理此扒窃案件。交警据此称,这表明扒窃与交通事故属于两起案件。因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这叫无过错赔偿。 16日,彭所在车队安全员、受伤小偷方代表和交通大队三方展开协商,商定由彭一次性赔偿小偷3500元(小偷已花去医药费1900元,后期治疗费需1600元)。当日下午5时许,彭师傅在协议上签字后,自掏腰包了结此案。 17日,彭师傅领回了被扣车辆,并支付了200元的停车费,加上其他费用和停工损失,“损失超过5000元”。 彭师傅感到“很冤枉”,他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还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如果有人见义勇为,开车追抓小偷却被小偷撞上,难道也要为小偷买单吗?”彭师傅至今仍感不解。 编后:彭师傅认为,扒窃案和交通事故案是有联系的,但交警却分开处理,他因此要为小偷“买单”。读者朋友,您对此事有何看法,请致电86789110参与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