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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化集团原财务处长贪污被判6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5:00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早报讯 (谷萍朱大全记者何娇娇实习生邱旭娟)记者昨(18)日从成都市检察院获悉,5月15日,四川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化集团公司)原财务处处长兼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化股份公司)财务部部长唐谊明、川化集团公司财务处副处长兼川化股份公司财务部副部长雷长生、张安娜共同贪污保险费返还款8.9万元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宣判:判处唐谊明有期徒刑6年、判处雷长生有期徒刑5年6个月、张安娜有期徒刑4年6个月。此案由成都市青白江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8年至2001年期间,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按照公司安排,负责办理本公司和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向寿险某支公司投保的福寿安康保险业务和向财险某支公司投保的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上述两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后按1%-8%不等的比例支付给了川化集团公司、川化股份公司一定的手续费,作为川化集团公司和川化股份公司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唐谊明、雷长生、张安娜则利用共同经手、管理该手续费的职务便利,先后8次将其中的8.9万余元手续费予以隐匿、不入账并擅自决定予以私分,每人各分得2.9万余元。

  然而,3名被告人和他们所请的辩护律师在庭上辩称,3被告人分得的是两家保险公司支付给3位处长的保险业务代办手续费或表彰款,是被告人可以支配的应得合法收入,3名被告人均不构成犯罪。

  公诉人认为,保险公司的返还款是属于投保单位所有的公共财产,是公款,川化集团公司投保在前,是产生返还款的基础,没有投保就不可能产生返还款。其次,返还款的性质不是代办费或代理手续费。而该案3名被告人并非保险公司委派的专职或兼职代办员,其经手办理投保的职务依据来源于川化公司的安排或指定,故3人所主张和代表的是川化公司作为投保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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