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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检察机关应介入齐二药事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6:00 光明网
杨涛(江西检察官)

  据央视《新闻30分》昨日报道,广东又有一名患者因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生产的假药“亮菌甲素注射液”死亡,目前死亡人数增至5人。

  在这一令人震惊的假药事件中,首先有关人员可能涉嫌的犯罪就是生产、销售假药罪。而需要查处的行为可能涉及:一是犯罪嫌疑人王桂平向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贩卖假丙二醇的犯罪行为,二是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向其他医院出售假药“亮菌甲素注射
液”的犯罪行为。尽管对这一案件的侦查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然而笔者认为,对于这样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应当提前介入、迅速跟进,进行监督、督促与指导,确保案件查处的及时、公正。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四部门出台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就明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重大、有影响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派员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参加案件讨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提出取证建议,并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所以,人民检察院主动介入假药事件,可以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指导他们及时固定证据,有利于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作出迅速、公正的查处。

  检察机关应当迅速介入假药事件,还在于在表面的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背后极为可能隐藏着腐败犯罪。犯罪嫌疑人王桂平何以能畅通地将假冒的丙二醇销售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这里面是否存在第二制药公司的有关人员与王桂平之间的商业贿赂问题?而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向有关

医院出售假药“亮菌甲素注射液”的过程中,与相关人员又有无商业贿赂问题呢?经验告诉我们,在制售假劣产品的犯罪中,往往伴随着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犯罪。因此,以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犯罪为主要职责的检察机关理当及时介入,揭开其中可能存在的腐败黑幕。

  检察机关介入假药事件,还有利于及时发现其中可能隐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面对5人死亡的重大案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可能涉嫌渎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药品生产,但他们至少在两个方面涉嫌失职:首先是让一个管理混乱的企业通过了药品生产认证,从而让一个不合格的企业进入了市场。初步的调查结果显示,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生产环节存在明显漏洞,让这样的企业通过GMP认证,就为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其次是药品监管体系漏洞,监管部门不能仅仅只顾市场准入环节,而应当加强后续监管,随时将管理混乱的厂商淘汰出局。所以,同样作为以查处渎职犯罪为自身职责的检察机关也就应当介入假药事件,迅速查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涉嫌渎职犯罪,以此警醒其他监管部门,更有效地防止此类恶性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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