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新规昨日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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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6:25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IPO新增两条规定 第38条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68条规定:“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另外,取消了一年辅导期的规定,但增加了保荐人的辅导义务。 (李成) 财务指标五点要求 对发行人的财务指标方面提出五点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李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