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得重症 父母离婚谁都不想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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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6:26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法院即从利于小明成长治疗的角度考虑,将他判给经济状况较好的赵强抚养。 本报讯 (记者王俊 通讯员伍璇)白云区的一对夫妻,在闹离婚时对家具家电补偿 父亲:儿子疾病来自其母家庭遗传 今年3月,白云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男方诉女方离婚案。男方赵强称,他与女方李敏在2001年3月初经人介绍认识,第二个月就结婚。由于双方都内向,很少沟通。2002年3月,儿子小明出生了,但双方依旧很少沟通,还时常争吵。同年12月,双方就开始分居。 赵强还认为,小明应由李敏抚养比较合适。他表示,小明长到一两岁时还站立不稳,2005年3月经广州市儿童医院诊断为“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这种病属遗传性疾病。因李敏的弟弟也有这些病况,所以他认为小明的疾病来自李敏家庭的遗传。他愿意付60%的抚养费。 母亲:生活条件差儿子应由父亲养 但在李敏看来,小明由赵强抚养更合适。她表示,她现在还没有工作,也没有经济能力,任何条件都比赵强差。她离婚后还要找工作,没时间照顾小明。 日前,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至于小明的抚养问题,他出生后一直与赵强夫妇及赵强的父母一起居住生活,赵强有固定工作及收入,李敏却没有工作,所以小明由赵强抚养更为合适。李敏应每月支付给小明抚养费300元;如果李敏有工作或者抚养费用增加时,赵强可主张增加抚养费。(当事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