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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即日起实施被裁职工将按工龄得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7:17 辽沈晚报

  本报讯 记者高鹏报道 所有国企都要进行改制,首先要做好的就是职工安置工作。按照日前出台的补偿标准,被裁员的职工可按参加工作年限得到补偿。

  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四部门联合制定的《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即日起实施,各市将据此制定适合本市的具体实施方法。

  《办法》要求,要认真做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不能把职工不负责任地推向社会。

  《办法》解读

  工龄每满一年补一个月个人平均工资

  企业改制中,不能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人员,企业必须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

  《办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将按该人员在企业工作的年限进行补偿,每满1年补偿一个月个人平均工资,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个人平均工资以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个人月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如果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时,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果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

  按照《办法》,如果职工月工资1000元,在企业工作20年,将可获得2万元的补偿金。

  对于企业经营不正常、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上浮30%。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高于职工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企业人均缴费工资额的,按同期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企业人均缴费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发标准。

  对于企业与改制前已经实现再就业的离岗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企业确无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力的,经国资、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留在企业职工工龄可积累

  《办法》规定,对改制后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职工,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的劳动合同,并把改制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到改制后的工作年限中。

  如果职工在此后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将按改制前后工作年限的总合计算经济补偿金。

  工龄已满30年可内部退养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改制企业难以安排的,如本人申请,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达到退休年龄后由改制后企业按月或一次性发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等。职工如在改制前已经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改制后企业要继续履行该协议。

  拖欠职工债务优先支付

  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

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并从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中优先支付。

  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偿还办法。经职工同意,可以企业有效资产作为抵押,约定偿还期限,分期偿还。实行分期偿还的,应签偿还协议,并依法公证。

  下列情况可算做本企业工作年限

  (1)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的连续工龄与其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改制前的连续工龄与其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3)职工因原单位合并、被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单位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或因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其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5)其他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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