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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清征地补偿费不得使用被征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7:30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海口5月18日讯(记者 曾苗)省政府近日出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安置补助费须专用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它用;今后,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不得使用被征地。

  《办法》明确规定,安置补助费须专用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力安置。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它单位安置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
给安置单位;不需统一安置的,应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其社会保障费用。

  《办法》要求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征地实施前1个月,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专项用于征地补偿。申请征地经批准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应按该方案及《征地补偿协议书》规定的补偿标准,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不得使用被征地,不得办理供地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办法》还规定,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应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如没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另外,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应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及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严禁将土地补偿费出借、私分以及挪用于与发展生产、集体公益事业无关的非生产性开支。擅自将征地补偿费出借他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负责赔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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