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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贵州省文艺奖评选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8:00 贵州日报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黔党发[2004]3号)中关于“每两年评选一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文学艺术奖”的精神,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文艺奖评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省办发[1999]62号)要求,经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同意,现将第三届贵州省文艺奖评选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奖作品时限和范围: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我省作者或单位公开发表、出版的文学、文艺理论、民间文艺作品,公开演出、播放的音乐、戏剧、电视(电影)、广播、杂技、曲艺、舞蹈作品,公开展出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均可申报参评。同一作品不能重复申报。与省外作者或单位共同创作的文艺作品可以申报;调出我省的作者,在贵州工作期间创作的作品,如符合评奖规定的时限也可以参加评选。个人在一个文艺门类中申报作品不能超过两件(单位的数目不限),允许作者在不同文艺门类中同时申报。

  在评奖规定的时限内,获得经国家认定的全国性文艺奖的作品,可以申报第三届贵州省文艺奖,并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

  申报参评作品的时间为2006年7月1日至7月31日,过时不再受理。

  二、各设奖项目的参评作品的资格认定和初评工作:文学、文艺理论、民间文艺、音乐、美术、书法、摄影由省文联负责认定和初评;戏剧、杂技、曲艺、舞蹈由省文化厅负责认定和初评;电视(电影)、广播由省广电局负责认定和初评。凡申报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贵州省文艺奖申报表》一式2份(申报表在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文联初评工作办公室和各市、州、地文化局、广电局、文联领取),并有单位或相关部门签署的意见。否则申报无效。申报时,文字类作品需交10份,其中原件不得少于1份;表演艺术类作品需交录像带、录音带或光碟;造型艺术类作品需交公开展出的原件。获奖作品须附获奖证书复印件。申报人(含单位)按文艺作品的分类分别向各市、州、地文化局、广电局、文联报名,由各市、州、地分别向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文联初评工作办公室报送。省直单位申报人可直接按作品的分类向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文联初评工作办公室申报。有关申报具体事宜请与初评办公室联系。

  三、联系地址、电话:

  贵州省文化厅艺术处、社文处

  贵阳市遵义路103号

  电话:(0851)55781345570573

  贵州省文艺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贵阳市科学路66号(省文联大楼4楼)

  电话:(0851)5821321

  贵州省广播电视局宣传处

  贵阳市青云路270号

  电话:(0851)5661416

  贵州省文艺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作者: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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