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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不得占压供货商货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8:11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记者王雅妮)长期以来,零售商向供货商乱收费和组织促销活动,一直是双方矛盾冲突的焦点。记者昨日获悉,备受关注的《合肥市零供企业进(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已由合肥市商务局和工商局联合下发,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试行。

  该规范规定,零售商不得以占压供货商货款作为企业融资的手段,阻碍商品流通;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故意拖延结算;不得利用合同形式,欺诈骗取供货商的财物等。但在必
要时,零售商可以对供货商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过程、生产环境、储运条件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零售商不得强迫供货商参加促销活动;零售商不得借新店开业、店庆、节日庆典等名义向供货商强行索取赞助费用;等等。

  据了解,合肥市将建立零售商和供货商信用档案,政府商务等职能部门将建立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向消费者及社会各界公示零售商和供货商信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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