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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诡异的夺房“无间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8:22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 本报记者洪唯

  继父张文猝死后,继子刘涛在遗物中发现继父的房子已卖给了其生前的好友赵女士,而房屋过户时间只有3个月。明明在协议中将房子留给了自己,继父为何改变主意,又将房屋卖给他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再审、抗诉、发回重审……在3年的官司中,张文的继子刘涛和张文生前好友赵女士均称房子属于自己。那么,房子究竟应属于谁呢

  不薄感情

  前日,本案的被告赵女士及其丈夫来到报社与记者面谈。赵女士告诉记者,张文年轻时在我市某工厂工作,是她父亲的徒弟,因此她与张文从小玩到大,包括丈夫在内,赵女士全家与张文的感情都十分深厚。

  赵女士表示,由于张文生前的生活比较拮据,因此她和丈夫平时经常接济张文。看到张文无钱看病,赵女士和丈夫经常硬拖着张文前往

医院看病并垫付医疗费。连买内衣,赵女士都是一买两套,丈夫一套,张文一套。2000年夏天,从单位下岗的张文因担保纠纷被警方拘留,赵女士接到电话后立即和丈夫一起前往看守所送钱和日用品,再四处借钱将张文保释。“就像亲兄妹一样”。赵女士用这样一句话形容她和张文的感情。赵女士告诉记者,张文为感谢她的无偿照顾,决定将房屋赠与她,但她觉得不能接受如此重礼,这才有了8万元买房的买卖契约。

  在采访原告刘涛的母亲郑女士时,她同样称原告刘涛与继父张文感情不薄。郑女士告诉记者,1990年,张文与自己正式结婚,张文并未嫌弃自己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刘涛,而是希望与她一起将当时只有10岁的刘涛抚养成人。1997年,为让张文不再大量喝酒,不再损坏自己的身体,郑女士选择了离婚,但离婚并未离家,一家三口仍住在一起。直到2002年张文将房屋出租换取生活费,郑女士才和刘涛前往上海。尽管如此,刘涛仍时常前来南京看望继父,送钱送物。法院在之后的审理中也确认了刘涛和张文的抚养、赡养关系。

  死无对证

  张文猝死后,继子刘涛在继父的遗物中发现了一份买卖契约,从而得知继父生前已将房屋卖给了赵女士。价值近20万的房屋,继父8万元就贱卖掉了?在房产局了解相关情况后,刘涛发现了房屋过户手续中的问题:父亲的签名竟由赵女士代签!刘涛认为,继父卖房的签字由买房者赵女士代签,不能体现继父卖房的真实意愿。

  凭借离婚协议中继父欲将房屋留给自己的条款,刘涛将南京市房产局告上了建邺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过户手续违法,要求房产局撤销赵女士的房产证。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赵女士参加了庭审。

  对于代签姓名的问题,赵女士解释,由于张文老花眼,且当时光线不好,这才由其代签,但手印绝对是张文自己按的。鉴于张文早已火化,手印其实已不可能查验是否真实。赵女士告诉记者,出于信任和习惯,她才代张文在买卖契约上签字。加之自己不懂法律,以为按了手印就保险了,没想到张文突然离开人世,让她有口难辩。

  尴尬“证人”

  2004年5月,建邺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买卖契约为赵女士代签,但既然原告刘涛在继父家中发现了保留的房产局房屋买卖申请单(根据原告诉状),那么其卖房行为应视为其生前真实意愿的表达,遂驳回了原告的诉求。2004年8月,南京市中级法院终审驳回原告的上诉。申请再审失败后,不甘心的刘涛又于2005年11月通过江苏省检察院就本案提起抗诉。与此同时,刘涛又将赵女士告上建邺区法院,主张赵女士与继父生前所签买卖契约无效,要求重新确认诉争房屋产权,打起了民事官司。

  形式上是两个案件,实质都是夺房。南京市房产局在行政官司中当被告,在民事官司中成为第三人,加之张文已死,对于确认那份房屋买卖契约是否为张文真实意愿表达,房产局提供的证据材料尤为关键。在民事官司中,房产局工作人员出具了一份证言,以证明张文确实是和赵女士一起前来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并当着工作人员的面按下手印。对于该份证言,检方在抗诉书中予以了强烈质疑。根据抗诉书,南京市中院又撤销了原先的两份行政判决,再次将本案发回重审。

  真假证据

  今年5月12日,建邺区法院第四次开庭审理了关于该房的民事案件。在庭审中,赵女士突然拿出了两份由张文亲笔书写的“遗嘱”,时间为2003年3月和2003年5月。在两份遗嘱中,张文均称赵女士一家对其很好,今后要将房屋赠与赵女士。如果遗嘱是真实的,那么本案将毫无争议。意外的是,赵女士并未提供遗嘱的原件,赵女士表示,遗嘱的原件在整理遗物时被原告刘涛的母亲郑女士拿走,复印件是张文的亲哥哥张某发现遗嘱后复印的。张文的大哥张某为此出庭作证。对此,原告刘涛的母亲郑女士在庭审中表示“从未看过什么遗嘱”。

  在两个案件中,原告刘涛主张权益的主要证据是当年张文与母亲郑女士的一份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部分,张文表达了将诉争房屋留给刘涛的意愿。

  对于该份协议,赵女士提出了质疑。根据从民政部门调出的该份离婚协议的原始档案,在房产分割部分,张文并未提及将房屋留给刘涛,只是与郑女士约定“各住各房”。赵女士认为,那一段将房屋留给刘涛的文字系后来补加,刘涛提供的该份离婚协议有假。刘涛对此解释,由于离婚后母亲和继父离婚不离家,为和母亲复婚,继父才在原先的离婚协议中补加了那一段文字。据了解,关于诉争房屋的民事案件极有可能先于行政案件做出判决。

  官司一场接一场,证据一个接一个,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事人双方让旁观者始终处在一个迷局中。房屋究竟应该属于谁,官司还会不会继续下去,本报将继续关注。(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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