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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被劫杀司机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8:23 法制日报

  出租车司机被劫杀后出租车公司不愿承担责任,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引发各方争议。我认为,在5月12日视点版报道的这一事件中,“的哥”胡旭东与出租车公司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首先,胡旭东与出租车公司的承包关系,实质上是出租车行业对司机行使的一种合同捆绑式管理机制,是存在于劳动者与管理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月承包费应视为工人为企业所创效益的标志。出租车公司每月对“的哥”收取固定费用,实质上就是对“的哥”的一种绩效考核。因此,“的哥”每月缴纳定额承包费实质上就是出租车公司规定“的哥”所必须完成的生产任务与劳动指标。故“的哥”缴纳月承包费的方式应当视为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我认为,从披露的新闻看,胡旭东与歹徒英勇搏斗,用生命保护

出租车,保护国家财产,不仅应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而且应按见义勇为奖励胡旭东。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陈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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