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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保护举报人法规太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8:23 法制日报

  看完4月26日视点版刊发的《保护制度有缺举报人之忧难解》的报道,我认为,国家应切实承担起保护举报人的责任。

  举报是法定的公民权利,在举报人履行了如实举报的义务之后,就自然获得了受国家保护的权利。早在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发布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但从实施效果看,情况并不理想。

  从表象上分析,一是该规定的位阶偏低,适用范围太窄;二是基本上属于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的措施;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只是重复或稍稍细化了宪法的规定,仅仅表明了“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态度,远远没有规范举报受理机关行为的作用。

  “确因受到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财产、经济损失的,举报人可依法要求赔偿,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从表面上看,这一规定并没有错误,但实际上一个遭受迫害的举报人想要把身居高位且又藏在暗处的报复者告上法庭,仅举证的难度就足以使一般人无法做到。

  上海政法学院发展规划处汤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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