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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溶洞权属问题存在法律盲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8:23 法制日报

  4月27日视点版“追踪反馈”栏目刊发的《法律无盲点溶洞归国有》一文的作者认为,溶洞权属不存在法律上的盲点,溶洞的所有权应属国有。我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溶洞不同于为了采掘矿产而开挖的坑道,也不同于为了防空而挖掘的防空地下空间。作为一种天然洞穴,它是地表自然往地下延伸出的空间,本身并非矿产。溶洞是无形的,有形的是组成溶洞的地面。不能因地面附有钟乳石等物质就否认溶洞壁作为土地的属性。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列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既无溶洞也无钟乳石属于矿产的规定,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也没有针对溶洞旅游开发收费的规定。

  退一万步讲,即使宪法明文将溶洞列入自然资源,但宪法是根本大法,仍需通过法律、法规甚至是部门规章以及地方立法作出详细规定,才能得以执行。因此,溶洞权属就法律及更低层次的法规、规章而言,仍然是一个盲区。

  湖南汇信

知识产权公司曾庆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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