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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决定的执行率达100%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8:24 法制日报

  本报济南5月18日电 张志华 记者袁成本 记者今天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自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山东省法院共受理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各类司法赔偿案件845件,审结827件,其中决定赔偿的361件,赔偿金额共计1113.86万元,赔偿决定的执行率达到100%。

  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也没有规定强制执行的措施,国家赔
偿决定的执行十分艰难。至2005年3月底,全省仍有38件此类案件未能执行,涉及赔偿金额149.36万元。针对这种情况,山东高院加大执行力度,通过强化执行措施、督导、检查、通报等手段,有效地促进了案件执行。截至2005年底,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已经全部执行。

  由于国家赔偿法的程序规定简单,山东高院先后下发了《关于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的暂行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司法侵权确认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告知国家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关于司法赔偿案件听证程序的规定(试行)》、《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释明制度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司法救助制度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从违法行为的确认、告知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权,到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都制定了严格的程序性规定,为公正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山东省各级法院不是一审了之,而是主动将工作延伸,实行“一案一总结、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报告、一案一简报”的“四一一”工作制度。法院通过分析审理的每一起案件,发现导致赔偿义务机关违法侵权的原因以及应当汲取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以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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