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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车祸保险赔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8:24 法制日报

  本报上海5月18日电 孙健峰 记者刘建 保险公司理赔给遇难者家属的20万元竟然被挪作他用,今天,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已被司法拘留的彭翠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05年6月15日晚,柴先生夫妇带着儿子在穿越博园路时,被杨某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撞倒在地,当场全部死亡。经查,该车的所有人是上海运福物流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18日,嘉定区人民法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杨某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合计40余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运福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转眼到了今年1月,柴先生夫妇的四位父母老人,仍未拿到一分钱的赔偿。于是他们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随即向运福公司发出执行令,并对其公司展开财产调查。发现,肇事车辆投保的第三人责任险理赔款为20万元。2005年12月19日,保险公司已将理赔款20万元汇入运福公司的银行账户。

  面对执行法官的询问,运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翠平却声称这20万元已经被自己用于归还其他人员的借款,现在公司经营不良无力支付赔偿款,同时称难以收回赔偿款。

  鉴于彭翠平的上述行为,5月8日,嘉定法院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同时,法院认为,本案中

交通事故造成柴先生一家三口死亡,给受害人家属四位老人带来重大伤害,但执行至今运福公司分文未付。更为恶劣的是,其将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占为己有挪作他用,且至今未能追回。法院进而认为,肇事车辆的理赔款是保险公司理赔给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的专款,但运福公司恶意占有并予以处分,明显是抗拒执行的行为,而且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此将彭翠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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