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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所存骨灰被别人领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8:24 法制日报

  本报讯刘辉 高丽琴 记者史万森 5月15日,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骨灰盒丢失案作出终审判决:固阳县民政局和殡葬管理所将曹氏姐弟父亲的骨灰追回,并连带承担因管理不善给曹氏家庭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2002年1月18日,曹氏姐弟将父亲曹自新的骨灰寄存在固阳县殡葬管理所,并办理了骨灰寄存证,按年交纳寄存费用。2004年6月10日,殡葬管理所未办理领取手续,将曹自新
的骨灰让他人领走。2005年2月9日,曹氏姐弟到殡葬管理所骨灰堂祭拜父亲时,发现曹自新的骨灰不见了。事发后,姐弟俩多处寻找其父骨灰,但查无下落,寻找期间支出费用1830元。

  姐弟俩一纸诉状将固阳县民政局和殡葬管理所诉至法院,要求追回骨灰,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2005年11月3日,固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民政局和殡葬管理所将曹自新的骨灰追回,并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

  包头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曹自新的骨灰存放已形成了保管的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对骨灰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管理不善,造成骨灰被他人领走,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由于被上诉人的行为使上诉人失去了特定的祭拜物,造成上诉人不可逆转的精神痛苦,故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侵权为由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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