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定罪名严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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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8:24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冉多文 5月17日,青岛市公安和司法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撬盗车辆牌照、计价器敲诈勒索案件中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类行为的定罪标准进行了司法界定。自即日起,对于实施撬盗车辆牌照、计价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个时期以来,随着机动车辆的不断增多,不法分子撬盗车辆牌照和出租车计价器 通知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盗车辆牌照、计价器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或一年内连续三次实施撬盗车辆牌照、计价器的,以盗窃罪严惩;对利用撬盗车辆牌照、计价器等进行敲诈勒索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以敲诈勒索罪严惩;对这一不法侵害进行敲诈勒索,数额达不到1000元,但盗窃财物价值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以盗窃罪处罚;对实施撬盗车辆牌照、计价器手段进行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车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达不到定罪标准的,公安机关可视情节予以治安处罚。对此,警方提醒人们加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遇到此类案件时,主动向警方报案,并到交警部门补领牌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