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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违章处罚遇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8:24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马竞 石家庄市一出租车受雇司机7次交通违法未交罚款,后与公司解约后不知去向。交管局以此为由拒绝为该车核发年检证,出租车车主以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为由,诉至法院。5月15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诉称,焦某曾是该车辆的受雇司机,去年9月,焦某与原告解除了合约。解约前,原告曾到交管局查询,获知焦某有4次违法未交罚款。此后焦某补交了罚款便辞职离去。

  今年3月,该

出租车在车管所年检时,原告却被告知,焦某还有7次违法行为,罚款及滞纳金上万元未交,车管所因此拒绝为该车发年检合格标志。

  法庭上,原告认为:被告拒绝为原告车辆办理年度检验手续及颁发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被告认为,市交管局的做法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

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

  原告认为,公安部的这项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同时,交通违法的是原受雇司机而非车主,不能因为原受雇司机的违法,而处罚没有过错的车主。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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