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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都错责任应自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8:24 法制日报

   买方怠于办理过户手续

   卖方行使解除权未通知

  

  本报讯郭京霞 记者李松 见习记者黄洁 因“一房两卖”产生的纠纷已经屡见不鲜,一般情况下都是出卖房屋的所有权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但是,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该类案件中,却是因买方怠于办理过户手续而导致对方“一房两卖”,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均有过错,责任自负。

  法院认为,卖方陆女士受张氏姐妹委托签订的房地产合同是有效合同。而买方黄先生在合同签订后有怠于办理过户手续的过错,张氏姐妹和新澳房地产经纪公司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因黄先生怠于办理过户手续,张氏姐妹以黄先生违约为由两次行使解除权。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张氏姐妹通过新澳公司行使解除权后,新澳公司一直未将张氏姐妹行使解除权一事通知黄先生,故合同并未解除。张氏姐妹在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将房屋另卖他人,其与新澳公司均有过错。鉴于黄先生怠于办理过户手续的过错在先,因此各方对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可互不承担责任,新澳公司和张氏姐妹收取的定金应当返还黄先生,定金的利息也应一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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