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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假药,“国际通行做法”惹的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8:31 华商网-华商报

  ■李克杰

  “假药与医院无关,我们不管药品质量。”“假药与招标无关,药品质量不在招标考察范围之列。”“法律没有规定药监部门必须对药品进行强制检验,我们不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齐二药事件”发生后,医院、卫生部门、药监部门纷纷表示,他们没有检验药品质量的义务,“药厂应该负主要责任”。(5月18日《华商报》)

  “齐二假药事件”尚无最后结果,因使用假药致死的患者尸骨未寒,其他使用假药的患者也生死未卜,有关单位和部门就已经迫不及待地洗脱自己的责任了。他们的托词不能不让人心寒,不能不令人气愤。

  面对假药的一路畅通,相关部门否认药品监管中存在漏洞,其主要理由是,实行GMP认证,“这是国际通行的管理办法”、“最先进的管理办法”。哈哈!多么冠冕堂皇的理由!在中国各行各业努力谋求与国际接轨的今天,用“国际通行做法”作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确实具有很大迷惑性。但必须认识到,再先进的制度和方法也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环境,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系列制度保障。而中国的当今社会是否具备了“国际通行做法”通行的环境和土壤呢?

  我们虽然长期以来坚持“严打”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但由于缺乏系统完备的征信机制,企业制假贩假的污点往往很容易消除,不法分子轻易逃脱制裁,客观上造成了守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的不正常局面,无形中加大了违法犯罪的动力、壮大了违法犯罪者的胆量。与此同时,转型期的企业社会责任感异常淡薄。在这样的情况下,实行所谓的国际通行办法明显脱离实际。这种不加分析“拿来”的做法,本质上是一种典型的庸政。

  从这个意义上讲,“齐二假药事件”的发生,并不是“国际通行做法”惹的祸,而是我们的药监部门过于“超前”地实行了这一“国际通行做法”,并因此而放弃监管,酿成惨祸。因此,面对“齐二假药事件”,药监部门特别是国家药监部门无论如何也难辞其咎的,所谓“药品监管不存在漏洞”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从现有法律看,药监部门放弃动态监管也有违法之嫌。按照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的实施进行严格监督。而药监部门对药厂进行GMP认证后就万事大吉,只等待患者用身体检验药品的安全性,显然与此规定不符。

  看来,“齐二假药事件”准确地击中了我国当前药监制度的缺陷和漏洞,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不应过分迷信“国际通行做法”,转变“不存在漏洞”的认识,应当从这个事件中警醒,重新思考和认真审视药品监管制度,按以人为本的高度改革制度,强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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