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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从9月22日到10月10日再到7月1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8:57 国际在线

  作者:翟春阳

  看到如下一则新闻,我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产煤大省河南继续加大力度查处煤矿生产经营中的权钱交易——今年7月1日前,凡没有从投资入股煤矿中全部撤出股份和资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将一律先就地免职,再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5月18日新华社)

  我想很多人一定记得,去年8月3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坚决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要在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违者一经查出,一律先免职再处理。

  这个“9月22日”是2005年的9月22日,距今已近8个月。

  “9月22日”当时被称为“撤资大限”、“最后通牒”。“大限”过后没有人撤资怎么办?很简单,让不听话者付出代价——这就叫“最后通牒”。若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又何必当初!就等于放弃掉国家政策、法令的诚信与尊严,违法者也将因此失去对国家的敬畏而更加肆无忌惮——不过尔尔,何需敬畏呢?

  河南已不是第一次将撤资期限延后——去年9月22日“大限”将到,河南单独将期限延至10月10日,首次向那些拒不撤资的官员传达了如下一个信息:“最后通牒”说说而已,大家在9月22日之前并没撤股嘛!官还不是照当、红还不是照分吗?现在我们河南又将这个期限延后到10月10日了,不过大家也别当真,既然能延后到10月10日,安知不会再延后到11月、12月,延后到明年、后年、大后年呢?

  于是我们看到,如今河南又将官员从煤矿撤资的期限延至2006年7月1日,而且依然是“违者一经查出,一律先免职再处理”——前两次“违者一经查出,一律先免职再处理”都不算数了。那么这一次算不算数呢?就要看河南省会不会再一次将“大限”延期。“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对一个政府来说也是如此,公众还有理由对河南省政府的权威抱有信心吗?

  “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商鞅“徙木立信”的故事想必人们都已熟知。法令即政策必须讲究信用,中外古今都是一致的。犹记去年“9月22日”大限过后,一些省市,“无一人撤资”,当时《目尞望》周刊发表文章《可怕的无人撤资》。但在我看来“无人撤资”还不算最可怕,最可怕的是政府拿“最后通牒”开玩笑——“无人撤资”只是一个“果”,而结这个“果”的“因”则是政府“言不行,行不果”。

  当然还有另一种可能,官股是隐蔽而难以查处的,所以在“最后通牒”面前官煤勾结才有恃无恐(这一点早就有评论指出)——既如此,就证明“最后通牒”之于官煤勾结已失去了威慑效用,那么作为政府,又何必再拿这个无用的“最后通牒”虚张声势呢?难道就是做给老百姓看看的吗?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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