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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投资是否有章可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9:11 上海青年报

  余先生:我们几十个上海业主,于2005年1月1日购买了120余套“重庆财富中心”的楼盘(毛坯房)。在2005年9月交房的验房时我们发现了很多问题.比如房屋内没有房门、马桶、水斗、水管等;整个房屋的地坪不平;北阳台两条裂缝等。开发商说:重庆没有毛坯房的交房标准。我们还发现铝合金窗框材质厚度也只有1.2㎜。请问:

  1.国家标准中规定:该标准从2003年3月12日发布、2003年9月1日起实施是否已经考
虑到“在建造中的房屋,可以用老的标准,但到新的标准实施之日起,必须坚决按新的标准执行”?

  2.

开发商以“该国标实施时间为2005年3月1日,当时1-6号楼铝合金门窗已在安装施工中(2005年8月31日交房),因此该国标不适用1-6号楼”为由,拒绝承担自己的责任有道理吗?

  3.如真的是开发商没有执行国家的建房标准,能否认定该房屋不符合交房的条件?并要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

  答:1)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于本楼盘中提及的问题完全适用

  2)开发商没有理由用随意变更国家标准的实施时间来搪塞业主

  3)开发商没有执行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但不能认定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如果开发商在2005年8月31日前已经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那么他们就可以向业主交房。但是业主可以以该房屋质量上存在问题为由而拒绝收房,只要有理有据,开发商将承担业主延迟收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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