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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保护应逐步法制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9:29 南方日报

  直言

  迅之

  北京市在其人大常委会网站上挂出《北京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就草案征求意见。这一草案引人注目的是在其中引入了对信访人的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信访工作
人员如泄露信访人姓名或其他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是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词汇,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诉求中,信访制度所扮演的注定是一个历史的角色。一个真正法治的国家,一切的纠纷都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达致目的。这一定位,决定了当下的信访条例要更多地引入司法概念,增加信访条例中法的精神。

  在前几年关于信访存废的争议中,人们发现信访处在了进退失据的两难之中。信访作为最为传统的救济方式,在许多老百姓的眼里是解决问题最有效也最直接的方式。这是一种典型的“包青天情结”,把命运寄托在高级领导或上级部门的对下干预之中。在法治社会尚仅有其表未有其里的时候,信访救济对于无权者的命运而言,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强大的示范意义,这种示范意义在于给予无权者对于社会和政治的希望,而不至于在心理上陷入绝境。

  然而,我们毕竟处于建设法治社会的转型之中,随着法制的健全,对于法律的信仰就变得更为重要,而信访实际上起到的是解构法律信仰的作用。一方面是未来的转型成功,一方面是当前的转型期矛盾,要在理想和现实之间找到平衡,就应该改革信访制度。

  这个改革就是逐步使信访条例摆脱人治色彩,通过分解的方式使其中的具体条款吻合现代司法理念,以“分而治之”、“润物细无声”的策略变革此一条例。北京市此次推出的信访条例修订草案,引入了证人保护制度,这可以有效防止“李文娟事件”的再度发生,但其意义显然不止于此。以往我们对信访人的权益没有足够重视,随意性很大,使得许多信访人的材料居然直接流传到所举报对象的手上,造成了打击报复。这种随意性说轻了是不负责任,说重了就是人治的典型特征。而在条例中确定对信访人的司法保护,无疑是走出了重要一步。

  削弱信访救济的路径,增强司法救济的路径,这是必行之路。问题的核心在于,一方面使信访制度逐步向司法体系靠拢,一方面使司法具有实效,建设社会层面的法律信仰。如果公民对法律失去信心,信访现象自然就会越来越多,而如果法治成为可能,人们能通过法律的诉讼和调解找寻到公平,谁还需要跑老大远到北京城去鸣冤呢?

  因此,当下的法律工作者和信访工作者不妨联合起来,多做一些诸如在信访条例中引入证人保护制度此类具有司法色彩的文章。这对于促进国人的法律信仰而言,实乃功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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