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无偿保管也得担责 消费者物品丢失超市应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9:39 沈阳晚报

  在超市免费寄存的物品丢失了,消费者应该自认倒霉?前不久,在皇姑区某超市购物的李女士遭遇了这样的委屈。

  原来,李女士到该超市购物时,将她刚刚购买的一件价值200元的衣服寄存在超市入口旁的人工服务台保管。当李女士逛完超市拿着号码牌来服务台领取衣服时,服务员发现衣服已不见了。为此,李女士向超市索赔,而超市认为自己对李女士的衣服是免费保管的,不
应承担赔偿的责任。

  对此,皇姑区消协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虽然商家为消费者提供的是免费寄存,但寄存物品如果丢失,商家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工作人员解释,消费者是按照习惯将所带的物品交超市保管,虽然超市的保管行为是无偿保管行为,但这也是超市提供的服务之一,此服务会给超市带来潜在的商业利益,而作为经营者超市提供的服务应是安全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理应赔偿损失。本报记者田茹茵通讯员黄福光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