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保管也得担责 消费者物品丢失超市应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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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9:39 沈阳晚报 | |
在超市免费寄存的物品丢失了,消费者应该自认倒霉?前不久,在皇姑区某超市购物的李女士遭遇了这样的委屈。 原来,李女士到该超市购物时,将她刚刚购买的一件价值200元的衣服寄存在超市入口旁的人工服务台保管。当李女士逛完超市拿着号码牌来服务台领取衣服时,服务员发现衣服已不见了。为此,李女士向超市索赔,而超市认为自己对李女士的衣服是免费保管的,不 对此,皇姑区消协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虽然商家为消费者提供的是免费寄存,但寄存物品如果丢失,商家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工作人员解释,消费者是按照习惯将所带的物品交超市保管,虽然超市的保管行为是无偿保管行为,但这也是超市提供的服务之一,此服务会给超市带来潜在的商业利益,而作为经营者超市提供的服务应是安全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理应赔偿损失。本报记者田茹茵通讯员黄福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