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如果合法经营,夜总会“一条街”又何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10:00 四川在线

  近日,在学习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动员大会上,广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桂芳要求,要从严控制娱乐场所开办的地点,将开展的整治清理行动将重点查处涉及“黄赌毒”场所和黑恶势力介入娱乐场所的问题。他说,“防止出现因为场所过于集中而形成娱乐场所‘一条街’的现象,甚至成为我们广州的‘红灯区’”。“像卡拉OK、夜总会这些,不能搞一条街,会引发恶性竞争,危及治安稳定,影响社会形象。”

  张书记的讲话发生了逻辑上的混淆:

  第一,他讲话的前提是“夜总会”属于娱乐场所,严格控制是可以开办的。然而,他的言论中又无奈的把娱乐场所和“红灯区”划了等号。我们知道,《条例》规定,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那么依法开办的“夜总会”和严格禁止的“黄赌毒”场所就不能划等号。如果有个别“夜总会”搞“黄赌毒”,就是分散经营的也该取缔。如果几家“夜总会”都守法经营,即使集中在“一条街”,也应该是允许的。因此说,是不是“红灯区”,是否引发恶性竞争,并非由分散还是集中来决定。

  第二,按照市场经济的逻辑,相关的经营项目相对集中在“一条街”,并不一定会引发恶性竞争,危及治安稳定,影响社会形象。如果监管得力,反而会形成良性竞争,形成人气。同理,娱乐场所“一条街”,一是可以方便消费者选择娱乐项目,愿意唱歌就进卡拉OK,愿意跳舞就进歌舞厅,唱歌跳舞以后玩累了就可以到桑拿房去放松,岂不是在“一条街”就可以完成全方位的服务;二是可以在良性竞争中促进各家经营者取长补短,改善服务;三是有利于行政管理者集中力量加强管理,防止出现违法经营。

  第三,按照法制社会的逻辑,法无禁止就可行。《条例》没有禁止娱乐场所集中经营形成“一条街”的条文,怎么能凭个别领导的讲话办事呢?岂不是个人的讲话超越了法律规定。

  所以我认为,广州市的那位领导的讲话不够水平,考虑得很不全面。我看来,如果真的认为娱乐场所涉嫌“红灯”和“黄赌毒”,即使分散经营也不能允许存在,干脆制定法律彻底取缔算了。如果认为娱乐场所确实是需要的,批准设立的夜总会是能够合法经营的,别说集中到“一条街”,就是“十条街”也无妨。总之,从加强监管、方便群众、良性竞争的角度出发,只要是合法经营,形成“一条街”的利大于弊。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