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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黑字”却得不到法律认可 违约金成画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10:31 武汉晚报

  汉网消息 (记者金文兵 秦杰)合同中规定不允许员工跳槽,否则将赔偿5万元违约金,读研究生的李明山被迫签下了“不平等条约”,如今想辞职的他告上法院。记者昨获悉,法院判决认定该条款无效。

  李明山在一家大型房地产公司工作,2003年,他在报考在职研究生时,需单位盖章同意,公司提出双方须签订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李明山在5年合同期内辞职
跳槽须赔偿公司违约金5万元。

  为能及时报名,李明山违心与公司签订了该合同。去年,李明山因研究生学习及毕业实习需要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其辞职,但要求其缴纳5万元违约金。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王德生律师称,据《劳动法》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劳动合同无效。李明山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违约金的条款侵犯了劳动者的教育权利。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是单位采用威胁手段订立,并不是李明山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条款。

  编后:

  本报“劳工

维权”专栏开办一个月以来,共收到群众的投诉及反映1100余件。为切实帮助读者维护自身权益,本报将于今日下午2:00,在省
图书馆
举办大型“劳工维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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