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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是女儿,难讨补偿款,宝丰县一农妇质问——女儿难道没有继承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11:3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首席记者牛仲寒实习生王建党

  宝丰县闹店镇寺坡村村民周氏几年前过世了,其1996年承包的责任田由其女儿杨巧玲继续耕种。去年,由于修建高速公路,周氏的1.7亩责任田被占用。按照政策规定,应该给予占地补偿款2.8万元。然而,时至现在,杨巧玲也没领到钱,村里的理由是女儿没有继承权。

  镇干部因为有纠纷征地款没能发

  杨巧玲的丈夫张振忠前天告诉记者,为了要回高速公路征地款,一个多月来,他多次到镇政府,然而毫无结果。

  记者在土地承包合同书上看到,土地承包期是30年,这期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承包人去世的,子女有权继承承包权。

  “周氏的征地款在村里放着,之所以没发,是因为目前双方意见达不成一致。”该镇朱副镇长说,寺坡村二组的村民要求把这份钱分掉,理由是周氏已经去世,她的女儿与她不在一个村民组。“镇里不同意村民的要求,村民们就多次组织上访,现在矛盾很深,难以达成一致。”

  “征地款由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组成,土地补偿费应该归集体所有。现在实行村民自治,村里可以决定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如果双方达成了一致,人员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可以给个人。”朱副镇长说出了镇政府的处理意见。

  当事人为啥只给我制定个政策

  “二组共有征地户33户,其中父母死亡的占8户。33户中,除我家以外,其他家都已经拿到了全部征地款,为什么单单给我制定一个政策?村民们同意我才能拿到部分征地款,他们不同意,我不是永远就拿不到征地款了吗?难道女儿就不能和儿子一样享有继承权吗?”杨巧玲对镇里处理意见很不解。

  “我们曾建议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法院说有关征地款的事不立案。”朱副镇长说。

  律师女儿的继承权不能被剥夺

  “法院不立案是没道理的。2005年3月29日通过的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农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予立案,应给当事人书面的不予立案通知。”河南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对不立案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李军说,国土资源部2004年颁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四条规定: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就杨巧玲一家与村里的分配纠纷来说,既然村里决定把所有征地款都分配给土地被征户,就不能以杨巧玲是周氏的女儿不是儿子为由不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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