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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煤矿撤资令”要最后通牒到何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11:59 云网

  惠铭生

  河南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安全生产管理局、省审计厅等9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对清理中玩“猫腻”的持股干部发出最后通牒,6月30日前必须撤出所有股份,对于违规违纪人员,一律就地免职(5月18日《大河报》)。

  “煤矿撤资令”是中央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国家安监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的,设置的“撤资”大限是2005年9月22日,但如今已是2006年5月。

  笔者更加惊奇地发现,中央的“撤资大限”竟被河南省连续“宽限”了三次:先是到当年10月10日,后又延至10月15日,再到现在的2006年6月30日。河南省对入股煤矿的官员如此“慈悲”,不知道有多少搞官煤勾结的官员被感化而主动“撤资”。

  中央的“撤资大限”被屡屡“宽限”,有百害而无一利。

  首先,中央下发的“撤资令”其权威与行政约束力,当然要高于地方政府的规定,地方政府只能遵从、严格执行。因此,河南省的做法是一种行政不作为,是对中央权威的嘲弄和蔑视。

  其次,河南省此举是对官煤勾结的妥协与让步。屡屡“宽限”会助长官煤勾结者的侥幸心理,甚至认为“撤资令”只是一阵风,风过之后一切都会“涛声依旧”。“最后通牒”的次数多了,其还有何权威性、威慑力可言?

  第三,中央的“撤资大限”屡被“宽限”,地方政府凭何取信于民?

  啥是“最后”?就是没有第二次!但河南省对入股煤矿的官员撤资竟然“最后通牒”了四次,中央的决定形同虚设,那么人们不禁问:是官煤勾结坚如磐石,还是地方政府执政手段存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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