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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预售证看谁敢收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12:23 红网-三湘都市报

  ■记者 刘永春

  本报5月18日讯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在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预订人收取任何费用。记者今日从省房协了解到,《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规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管,保障消费者、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5月19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将联合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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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条件

  《办法》规定,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首先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次,高层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他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二分之一以上;其三,已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鼓励开发经济适用房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用地,除国家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以外,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公开竞价出让方式取得。但《办法》还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方式,进行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经营,其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用地,不得改变其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经营。

  开发资质明确限定

  根据办法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暂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l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经营情况需要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原核发机关可以批准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年。

  而且,《办法》还规定,开发企业必须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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