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商品允许自由退换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15:13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特价品已提前售完”等类似托词今后也不允许了 本报讯(记者 周臻) 打折商品、模糊促销、虚构原价的降价等行为将被叫停,记者上午从市贸发局获悉,国家商务部拟订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经反复征求意见,有望在上半年出台。 市贸发局内贸处副处长涂坚忠告诉记者,贸发局已经就该《办法》及另一个规章《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召集我市主要商贸企业举行了座谈会,并把征求到的意见反馈给了商务部。 涂坚忠表示,本来该《办法》去年就要出台,商务部出于慎重考虑,反复征求全国各地商家的意见,形成共识后才出台。规章一旦正式出台,就要强制执行。 根据该《办法》,原来消费者反映较强烈的打折商品不能退换的做法将彻底改变。《办法》第20条规定,促销活动期间或促销活动结束后,消费者对所购的促销商品要求退换的,零售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退换,并提供便利的服务,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不得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另外,商家如果虚构原价,将按最高三倍罚款。这一点在《办法》第12条中有充分体现:零售商开展打折、降价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零售商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视为虚构原价。 据了解,许多商家在降价活动前夜,会通宵达旦地忙着改标价签,有的将原价抬高,再打折或送礼,看似消费者得了实惠,实际上付出的代价与打折降价前一样,甚至可能更高。 今后,消费者有权向零售商索看降价前交易票据,没有原价交易票据或提供虚假原价票据的,有关执法部门将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消费者经常遭遇的“特价品已经售完”的商家说法,今后也不允许了。《办法》第16条规定: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 也就是说,今后如果商家宣布降价促销3天,那么它所标明的特价机就必须满足三天的充足供应,否则就要受到查处;假如进行限量供应,就必须事先明示数量,消费者可根据数量决定是否去排队购买。 (来源: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