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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法律援助是职责不是“施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15:16 新华网

  新华网武汉5月19日电(记者郭嘉轩)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冤屈满腔孤单无依急需法律援助的群众,却对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敬而远之。原因是提供这种法律援助的人员,往往居高临下,以施舍的态度对待群众,让受援者难以接受。这样的援助人员,身在“法”中而不知法,没有搞清一个基本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职责,不是对公民的道德“施舍”。

  记者调查发现,有那么些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中有的以敷衍了事、随意应付的态
度应对求援者;有的以故意办错案件换取对方当事人好处等方式,使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的不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有的援助人员拒绝、拖延、中止或擅自终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这些做法严重背离了法律援助的初衷,侵犯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形象。对这样的“法律援助”,群众除了回避还能怎样?

  我国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中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属于政府职责。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并不是一项可有可无的道德“施舍”,而是严肃的法律制度和政府责任。在这方面,武汉市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修正草案)》作出规定,明确提出法律援助“过错赔偿”原则--因法律服务人员过错使受援人遭受损失的,依法由服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对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制定明确标准;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有权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换人”;对玩忽职守的法律服务人员,除须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这些举措充分体现了对法律工作者“司法为公、一心为民”的要求,是对法律援助服务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在机构规范、管理规范、服务规范等标准的制定,在来访接待、办案程序、经费使用各方面规范的制定,还存在一定的空白。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已成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迫在眉睫的任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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