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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不经业主同意利用建筑物外墙打广告属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22:41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5月20日电(记者朱薇)重庆南岸区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案例表明,大楼外墙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任一共同共有人利用该外墙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任一共同共有人对损害该外墙的行为都有权加以制止。

  家住重庆南岸区南城大道227号大楼的刘女士一搬进新居后便遇上了一桩烦心事。原来,在2003年5月购买这幢楼房底层开设营业门市的重庆麦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将一块印有

“麦克医药”字样、面积约160平方米的广告牌悬置到大楼左、右侧的外墙上,且广告牌的支撑铁柱恰恰靠近刘女士所住的四楼。每天在巨幅广告牌下生活,令一直担心安全隐患的刘女士寝食难安。看到满街高楼上的各色广告,刘女士不知道近邻麦克公司的行为是否侵权。向律师咨询后,刘女士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刘女士以被告麦克公司擅自利用建筑物外墙设立广告牌,既有严重安全隐患,又侵犯了共有人利益为由,要求判令被告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虽然对建筑物外墙的所有权以及由此派生的占有、使用、收益等问题如何认识、界定,现有的法律尚无明确规制,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皆为南岸区南城大道227号业主。这幢大楼外墙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即大楼的全体业主对外墙享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任一共同共有人利用该外墙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任一共同共有人对损害该外墙的行为都有权加以制止。本案被告擅自设立广告牌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有权加以制止。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请求应予支持。对于赔偿经济损失之诉求,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故只能从被告使用了共有部分,原告有权获得相应赔偿的角度,酌情主张。

  据此,南岸区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判决被告限期拆除其在南岸区南城大道227号楼外墙所设广告牌,并给予原告经济赔偿5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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