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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索小费可罚一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03:01 重庆晚报

  本报讯昨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旅游从业人员如有欺骗或误导旅游者,胁迫或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或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物品等行为,将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条例》还规定,景区门票不能乱涨,旅游区(点)门票调整必须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举行价格听证会后确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购物和其他自费项目的,应当写入旅游合同,和游客事先达成约定。

  旅行社要“卖”游客,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应当返还旅游者预付的旅游费用;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记者 何英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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