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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纠纷 导演被控诈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04:4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川籍导演姜运民,在拍摄首部云南民族工业题材的电视剧《天火》时,遭遇离奇“一女多嫁”的版权事件。姜运民找来著名演员何冰拍摄《天火》,《天火》原先的投资方又找来宣萱等演员,另请导演拍摄。因剧本版权争议,《天火》编剧刘苹被以“一本多卖”为由告上法庭,姜运民则因投资方举报被检察机指控涉嫌诈骗。昨日,锦江区法院一审开庭审
理此案。

  据业内人士称,因剧本版权引发导演被控诈骗的事件,在影视圈十分罕见。

  检方指控

  伪造协议转让版权 诈骗

  昨天上午10时许庭审开始,姜运民被带上法庭。他的标志性长发和大胡子已经被剪掉,看上去有些疲惫。在回答法官和公诉人询问时,他显得有些激动,语气颤抖着。

  据锦江区检察院指控,2000年1月22日,姜运民与《天火》的原作者刘苹签订了一份《天火》的版权转让协议,以10万元价格取得剧本版权,期限从2000年9月1日到2003年9月1日。姜运民当时是以“中国电影文化发展中心四川中心”名义签订的,但该单位经调查并没有登记注册。协议签订后,姜运民支付了5万元给刘苹。此后,刘苹又委托姜运民延期使用《天火》剧本版权,期限延长到2005年8月31日。

  检方还称,姜运民明知刘苹委托他使用《天火》的版权有期限,却在2004年11月21日与西藏音像出版社成都办事处签订拍摄电视剧《天火》的合作协议。姜伪造了他个人与刘苹签订的《版权转让协议书》,将转让费改为16万元,有效期则由3年改成长期,他以35万元的价格把《天火》文学剧本的版权一次性转让给对方。之后,姜运民从对方处领到了5万元转让费。检方认为,姜运民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诈骗罪。

  庭审焦点

  剧本版权到底是谁的?

  检方认为,剧本版权应当属于作者刘苹,姜运民擅自伪造篡改了他之前和刘苹的《版权转让协议书》,属于有诈骗故意。

  “在姜运民被羁押以前,《天火》剧组的筹建人之一杨战生就以编剧刘苹‘一本多卖’为由起诉到昆明市中院。”姜运民的代理律师、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瑞祥说,1996年4月,杨战生委托刘苹创作《天火》,并和他签订了委托创作协议。杨战生拥有剧本版权,刘苹仅享有获得报酬权和署名权。2000年姜运民和刘苹签订第一份协议时,并不知道杨战生才是真正的版权所有者。他知道后,他和杨战生前后共支付给刘苹7万元的报酬。

  “刘苹只是作者,不是版权所有者。”姜运民在庭上说,2004年,他和西藏音像出版社成都办事处签约,由该办负责人吴某某、王某某担任总制片人,合同中写明吴、王两人需投资780万,但资金迟迟无法到位,他们在2005年3月2日又和刘苹签订重复合同,以5万元价格再次购买《天火》。今年7月,姜运民得到北京风流人物文化传播公司的资金支持,召集何冰等主要演员正式开拍《天火》,而吴、王二人得知后,也找到北京另一投资方,找来宣萱、王学圻等演员,开拍相同剧本的《天火》。杨战生因此向昆明中院状告刘苹”一本多卖“,目前这起版权纠纷没有落幕,版权最终归属需法院的最终认定。

  刑事诈骗还是版权纠纷?

  “这只是一起版权纠纷,而且吴、王两人违约在先。”陈瑞祥说,姜运民和吴、王两人签订合作协议,并没有出示那份虚构的转让协议,他连约定的30万元的导演报酬都没有领取到,领取的5万元只是拍摄的前期费用。吴、王两人撤资,属于违约在先,姜运民为了坚持拍摄《天火》,才自行联系了其他投资方加盟。此案是版权纠纷引起的合同纠纷,不是刑事诈骗。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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