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贴收入3月6日起计征个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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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06:3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石溪记者张希)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务车补贴收入纳税问题作出规定:从今年3月6日起,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须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政策明确规定,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一切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 得税。具体计算时,如果用车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收入是按月发放的,并入用车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是按月发放的,则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例如,用车人每月取得车贴1500元,工资薪金收入2500元,则应纳个税为(1500+2500-1600)×15%-125=235元;若用车人按季发放车补4500元,则应先将车补按三个月分配,平均1500元/月,再与工资薪金合并确定适用税率15%,取得车补当月应纳个税为(4500+2500-1600)×15%-125=685元。 (编辑小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