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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他人不得代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06:3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记者田雨)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这是司法部18日发布的新《公证程序规则》予以明确的。根据新的程序规则,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新规则明确,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新规则规定,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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