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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十项规定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08:19 红网-湖南日报

  本报5月19日讯(记者 谭克扬 通讯员 向涛 康平姚家琦)今天省卫生厅宣布,我省医疗卫生系统将全面施行“医疗机构十项规定”。其中明确规定,CT、核磁共振、彩超等大型设备的检查阳性率要达75%以上,省属三级综合医院药品收入比例不超过43%、中医院不超过46%。

  这十项规定的主要内容是:规范执业行为和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开设特需病房

和特需服务;严禁对外出租、承包科室;严禁举办院中院。

  规范临床检查。推行影像检查资料和生化检查结果相互认可制度;严禁各类重复检查和不合理生化“套餐”检查。

  规范临床用药。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建立单品种药品医院用量和医生用量定期监控公示制度;严禁大处方;严禁滥用抗生素、进口药、贵重药;严格控制用药总比例。

  规范使用医用耗材。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禁违背病人意愿使用进口血管支架、人工关节等高值耗材。

  规范医疗费用结构。积极推行单病种收费管理,降低病人门诊人次费用、住院床日费用和平均医疗总费用;积极制定和推行对农村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和城镇低保人员门诊挂号、诊疗检查和住院床位的收费优惠措施。

  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和落实物价管理制度,药品与检查项目必须明码标价,对住院病人实行一日一清单制;禁止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严禁分解项目、增加项目和重复收费;全面落实医疗服务费用检查、投诉、处理与公示制度。

  规范财务管理。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部门、科室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医务人员擅自外出会诊和收取病人的“会诊费”、“手术费”。

  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机制。不准将大型设备检查费用和药品、耗材收入纳入科室经济核算;严禁科室承包;严禁将经济收入指标与个人分配挂钩;严禁各种开单提成。

  规范招标采购。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外,其他所有临床用药必须纳入统一招标采购;严禁不经论证、审议、报批擅自购置大型医疗设备;严禁科室或个人决定采购高值医用耗材。

  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弘扬优良医德医风;严禁收受病人及其家属的“红包”礼金;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或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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